| 我国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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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 0: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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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核心就是节约资源,以节约能源和资源为优化结构的重要目标,将会极大地促进能源和资源耗费低、环境污染少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高能耗产业加快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使我国产业结构向低消耗、高产出的方向转变,从而以更节约、更有效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政策在建立节约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税收作为政府的一个杠杆,促进资源节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实现,亦即税式支出(在税式支出政策上主要采取降低税率、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等)。作为主要的经济手段,税收是节约资源、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不可偏废的措施。这些措施,既可以是限制非可再生资源消费的税收政策,也可以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开展节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税式支出。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促使市场主体按照政府的政策方向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对于生产同性质产品但资源使用效率不同的企业,税收的差别约束和激励将使其发挥非中性的影响,即用税收改变资源的配置,从而改变企业主体的利益格局。
当然,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节约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效率,还需要协调与其他政策措施之间的关系。因为有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涉及能源、水资源、生产原材料、土地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税收政策都涉及几个相关部门,因而政策措施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相互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与配合。
二、当前我国与节约资源相关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与节约资源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而且这些条款都是对生产行为的节约,是间接地促进节约,对于交易性行为的节约政策、区域协调政策是一个空白,税收在促进资源节约方面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合还很少。此外,随着资源节约科学技术的日趋成熟,许多促进节约技术推广和运用的税收激励措施还是空白。具体而言,税收政策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节约资源的专项税收政策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主要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取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理顺税收条款。但其中很多促进节约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应被取消了,突出表现是目前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并没有体现资源的节约意识。
(二)尚没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能源价格、促进节约能源
目前我国对能源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绝大多数产品都实行17%的税率,对于这些税率相同的产品,增值税不具有特殊调节的作用。具有特殊调节作用的是消费税,目前我国对汽油和柴油征收消费税,但是油品的总体税负为23%左右,大大低于国际水平,因此,使我国的汽油和柴油最终价格也明显低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价格水平,这种“低税、低价”模式不利于提高石油的使用效率。此外我国现行消费税没有对不同资源消耗水平的产品实行差别调节,没有充分体现节约意识。
(三)缺少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
现行税制中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很少,节约资源的综合配套措施缺乏。就增值税而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有对大中型沼气的增值税按13%低税率和小水电6%增值税率,但是目前还没有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
三、未来我国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
今后税收工作不仅仅要对个体单位节约资源的生产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而且要对宏观的产业分工和布局发挥作用,通过各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节约的产业分工布局,从而节约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具体而言,税收政策的调整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广节约型产品的税收政策调整
对于节能型产品,税收政策通过将不节能企业的税收返还到节能企业,从而提高节能型产品的竞争力,以鼓励居民购买;通过征收不同的消费税、税收返还、政府采购等手段促进市场的转换,加大对节约型产品的消费和市场接受能力;对于资源消耗大的车辆,我国现行税制中关于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数额征收,而与其使用的强度无关,今后应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对以可再生能源为动力,节能技术标准高,污染少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船使用税。
(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
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此外对于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增加土地、森林和草原税目;对高硫煤等低质资源,国家急需保护的能源资源实行高税率,从而限制此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促进企业改进技术、节约资源。
(三)促进节约型生产行为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节能、节水设备生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没有全面铺开,它们只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可以考虑对于这类企业,无论是否是高新技术,都应该给予生产和制造这些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对与资源节约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免征营业税等。从进出口税收方面看,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节能型企业的投资成本。
(四)通过税收调节,推动节约型产品标准的推行
对纳入消费税范围的节约型产品设定不同税率,可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偏好,促进其采用节能高效的产品,同时也推动生产主体生产节约型产品的积极性。此外,对于区域内贴有节约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政策,以配合社会节约型产品标准的推行,使节约行为有章可循。
(五)调整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以推进节能社会建设
鉴于煤炭采掘业事故隐患多、安全投入大的特点,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允许煤炭企业提取“安全保障金”,并明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重点扶持煤炭深加工项目,对煤炭深加工项目,凡能单独核算的,给予“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积极支持煤炭企业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对应用该技术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投资税收扣除。从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积极支持煤炭企业技术改造,不断优化资源结构,合理开发和应用煤炭资源。
(六)开征水资源税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的水资源税的税制设计应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现状,有条不紊地进行。具体包括:1.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工业企业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地表水、勘探、建筑所利用的地下水、提取有用物质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对水资源造成污染行为等。2.课税基础可以依据下列方法确定:(1)纳税期内开采、使用、消费水资源数量及国家规定的水价;(2)纳税期内向水资源排污数量及污染所达到的指标。3.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税行为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组织和个人。其中的个人可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4.税率设计应实行具有地区差别的定额税率,在充分进行社会用水以及水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水资源税率,既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要考虑水资源保护治理的成本,税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抑制社会生产,更不能过低,使水资源税难以发挥调控作用。5.税额的计算方法,按量定额征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污染或使用数量×单位税额。6.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对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包括直接从地下开采水资源使用)给予低税率照顾;建立旨在奖励节水及低排污水平纳税人的退税机制;对提供给居民用户用水的企业实行照顾税率;对节水、治污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七)税收的产业政策调整要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节约的产业分工布局
税收政策在发挥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发挥对单个微观经济主体的节能行为,又要为整个宏观产业布局作出贡献。生产成本的节约属于给定组织制度约束下的成本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节约属于宏观产业结构上的节约,这种节约需要有效的组织制度安排。节约型社会既要强调生产成本的节约,更要强调交易成本的节约。而且,节约型社会是一种动态最优化的社会,而不是一种静态最优化的社会,因为它需要的是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联合动态最小化,而不仅仅是生产成本最小化或交易成本最小化。因此在建成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税收的职能应该是全方位的,税收还应该对各个产业的政策进行调节,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节约的产业分工布局。
(八)解决建立节约型社会与高能耗地区产业比重高的矛盾
西部高能耗的加工贸易,其占GDP的比重比较高,节约型社会将使这些地区的经济受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整如何协调好这方面的关系,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缓解就业压力、地方财政压力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税收职能在发挥促进社会资源节约的同时,要协调好区域经济矛盾。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不同产业结构层次、不同能耗水平地区的税收增量将受到不同的影响。能耗水平低、产业结构升级快的地区,在税收政策的激励下,经济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动,而能耗水平高、产业升级慢、经济容量小的地区,在税收政策的约束下,经济形势严峻。此时,税收在建立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就需要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与与协调。促进税收在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就需要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家重点项目宏观布局以及落后地区产业调整时期的经济扩容,以缓解这些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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