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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穷人贡献大于富人       ★★★
中国:穷人贡献大于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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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长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0 11:59:40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此后,美国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税60%来自高收入人群

  从理论上来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大功能:首先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国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几乎占到半壁江山。2000年经合组织(OECD)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51%。个人所得税第二个功能就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常把个人所得税称为“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人所得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并且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比如美国高收入者就是该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国际个税改革:降低最高税率

  然而,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发现,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为高收入者的逃税、避税等使其无法实现调节。在这种背景下,近些年来,国际上掀起了一股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潮流。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比如2000年德国财政部公布的税制改革方案,将最高边际税率由2000年的51%降至2001年的48.5%;法国2000年8月的减税方案,将最高税率由2000年的53.25%降至2001年的52.75%;美国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二是减少税率档次。20世纪80年代末,OECD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的纳税档次平均从10个以上下降到不足6个。如美国把原先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英国将原来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等。更有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实行13%的单一税率,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不过,单一税率的缺陷显而易见,它大大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

  中国个税65%来自中低收入家庭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较晚。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当时确立的起征点为800元。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此掀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的崭新篇章。尔后该法又经过多次修改。

  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737.05亿元,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为7%。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此外,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中低收入者已成为该项税收的主要负担群体。有关统计表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我国当前虽然有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征不到真正高收入的人身上,调控贫富差距的职能还远未发挥出来。

  个税改革是一连串的事情

  不仅如此,在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现行的累进税率也不完全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边际税率过高。从国际上看,采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的国家非常少。而税率越高,富人逃税的动机越强;二是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结构,而国外一般都简化为二到五级。而且级差设计也不尽合理,比如第一级5%税率,仅为500元,浮动区间太窄。此外,征收管理手段落后、纳税意识淡薄等,也是个人所得税制面临的重要问题。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当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其指导思想应是:收入与调节相结合,适当考虑效率原则;目标是“扩大税基、调整税负、加大调节力度、强化征收管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十分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调节收入分配不能单靠个人所得税一把“武器”,而是应该尽快形成一个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以达到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本文作者系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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