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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详解个税法两大修改       ★★★
财政部长详解个税法两大修改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竞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5 8:32:10
财政部长详解个税法两大修改
竞报 2005-08-24 09:29:29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为何做出这两项修改?昨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就此作了解释。

  起征点为何调高?

  “消费支出超过了减除费用标准”

  金人庆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金人庆说,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为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目前无法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

  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

  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文章录入:sdsxdcf    责任编辑:sdsxd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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