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支持企业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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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8 18: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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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出通知,该公司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又讯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规定,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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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sdsxdcf 责任编辑:sdsxd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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