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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收入免税但要申报 地税称申报不等于征收           
炒股收入免税但要申报 地税称申报不等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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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4 11:21:18
中国纳税成本位居世界前八

  “炒股收入也要申报,这是不是要对炒股收入征税的征兆?”“我炒股被套牢的时候没人管,现在怎么刚挣一点钱,国家就要来收税了?”一时间,股民议论纷纷,对申报收入的政策备感不解,甚至悲观地认为申报炒股所得就是要收所得税了,以致抱怨声一片。

申报并不意味着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征税

  就此问题,记者昨天(12月23日)采访了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刘安乐处长。刘安乐表示,申报和纳税是两回事,申报个人炒股所得只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2万元以上年收入的纳税人应该每年一次进行收入申报的内容之一,并不意味着要对其进行征税。

  他解释说,首先,根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并不在个税征收的范围内。目前税总也没有任何消息显示要对炒股所得征收个税。其次,对包括炒股收入在内的年个人所得进行申报,符合国际惯例。而目前我国对12万元以上年收入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实际上是在为我国未来的税制改革,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的分类征收向各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刘安乐表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方式。即把个人收入分成类别: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等。不同类别的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收。

  而所谓综合征收,即把个人全部收入完整地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甚至还可能将个人必要的合理费用扣除后,再征税。比如,国外很多国家就会在个人全部收入里扣除掉抚养儿童等花费,只对剩余的所得征税。

  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是为改革个税做准备

  “国家推行的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政策,意义非常深远。”刘安乐表示,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发展的方向。这样的征收方式,不但考虑纳税人收入,也将合理费用考虑在内,更加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使税收制度向着更加合理、公平的方向发展。

  “但是,要实现这一点,必须首先进行公民的收入申报和统计,这也是国家从2007年1月起实行12万元以上年所得个人自行申报政策的最主要原因。”刘安乐表示,个人自行申报所得,是最终实现个税征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方式的前提和条件。因此,“个人所得税如实进行个人自行申报所得,是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在为将来的税制改革奠定基础、作出贡献。”

  从明年1月1日起,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要开始自行申报2006年的全年个人所得。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一个通知,对个人申报的收入种类进行了明确,包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房屋转让、个人储蓄利息和股票转让等收入每年都要进行如实申报。其中,有关股票转让收入这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多股民的关注和不解。

  政策答疑

  问: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进行自行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在次年1月1日-3月31日之间,将个人上年全部收入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理申报,既可以委托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但要注意最好有书面的委托书。

  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章录入:法理人    责任编辑:czw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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